案例二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发表时间:2020-11-25 19:33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感情,因向法院提到离婚诉状,叶某根据不定时发送很多短消息、谩骂、揭秘隐私保护及暴力行为吓唬等方式开展語言威协。自叶某接到离婚诉状案子团本后,威胁恐吓方式及內容进一步升級,群发短信頻率提升,总产量己经万条,內容包含“不将你全家人杀了我吧誓不为人”、“我不会将你整死,我也抱歉你这一份民事起诉书”、“要做就做杭州临安悲催的杀人案件”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性维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去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話沟通交流。叶某在电話中认可向赵某推送过很多短消息,并谈及已选购数控刀片。 裁判员結果 浙江临安市老百姓法院判决:严禁叶某搔扰、追踪、触碰赵某以及爸爸妈妈与侄子。 典型性实际意义 此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执行精神暴力倾向而做出生命安全维护令的案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要求,此方法所称家暴,就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间以施暴、捆缚、迫害、限定人身自由权及其习惯性辱骂、吓唬等方法执行的人体、精神等损害个人行为。因而,被申请人尽管未执行施暴、迫害等个人行为给申请人导致身体上的损害,但若以习惯性辱骂、吓唬等方法执行损害申请人精神的个人行为,法院亦将对其明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与维护。 |